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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做担保逃债行不通

丈夫向朋友借钱,妻子为逃避债务,故意签了保证条款,充当借款的保证人。然而她失算了,这种躲债方法行不通,她依然要和丈夫一起还钱。

案例

为凑齐房子的首付款,冯哲和妻子佳雨四处借钱,被拒绝了几次后,冯哲终于跟老同学陈海洋借到了10 万元。陈海洋要求他打借条,并写清楚还款日期。

2017 年3 月28 日,冯哲写了一张借条,内容是冯哲向陈海洋借款10 万元,2017 年6 月27日归还。若不能按期还款,从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4 倍支付逾期利息。

拿到借条,陈海洋依然不放心,他听说过不少借离婚躲债的事情,万一冯哲离婚把财产分给妻子,佳雨再推说自己对债务不知情,该怎么办?

陈海洋要求佳雨也在借条上签字,于是佳雨在借条上加了这样一句话:本人为丈夫冯哲向陈海洋的借款提供一般担保。陈海洋不懂法律,觉得佳雨写明提供担保,就相当于承诺和丈夫一起还钱。没想到在借款纠纷中,冯哲夫妇用这一条款做起了文章。

2017 年6 月底借款到期,陈海洋多次打电话要求冯哲还钱,对方虽口头答应,但就是不还。国庆节期间,陈海洋通过朋友圈看到冯哲一家去普吉岛旅行。有钱出国却没钱偿还债务,他十分失望。2018 年1 月,陈海洋把冯哲和佳雨告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债务。

开庭前夕,陈海洋才得知冯哲和佳雨在国庆节之前就离婚了。离了婚居然还一起旅游?陈海洋认为对方肯定是为躲债而离婚。

果不其然,开庭时只有佳雨一人到庭,她和冯哲已协议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她。佳雨说,按双方约定,对于这笔借款,她的身份是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按照法律只有在欠债者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才有义务还钱。而且,保证责任是有保证期间的,过了保证期间,保证人就不用为借款负责了。她签订的保证协议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根据法律,保证期间应默认为债务到期之后6 个月内。现在距还款日期已过了7 个月,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却认为,虽然佳雨签的是保证条款,她是这笔债务的保证人,但保证人的身份在夫妻之间是不适用的,佳雨不能以此来逃避共同还款。2018 年1 月,法院判决冯哲与佳雨共同偿还陈海洋10 万元,并自2017 年6 月27 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的4 倍支付借款利息。

说法

佳雨之所以费尽心机签订了“一般保证”条款,又在法庭上强调自己是借款的保证人,是因为保证责任比共同借款的责任要“弱”很多。如果10 万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双方需共同偿还,也就是两人之中谁都有为债务全额还款的义务。

保证责任则不同。佳雨签的是保证条款,意思是如果这一条款成立,债主就该先告冯哲,在状告冯哲的官司经审理及强制执行之后,债务仍然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佳雨才有义务替冯哲还债。而且还不是无限期的,过了保证期间,她就不用替冯哲还钱了。根据法律,协议没有的情况下,保证期间是借款到期之日起6 个月。佳雨想以此作为逃避债务的理由。

然而,根据2018 年1 月17 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例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个案件中,法官认为丈夫借钱、妻子提供担保,应视为妻子对债务知情,属于共同债务,两人有共同还款的责任。所以,夫妻间通过做对方保证人来逃避债务,是不可行的。(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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