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无人系统是否属于军用舰船?
与其将其置于法律真空状态,不如综合判断其运用目的和使用情况等,将其引入法律秩序内加以限制。
韩国《朝鲜日报》军事专栏日前刊发文章《海洋无人系统的发展课题——作为自主武器,海洋无人系统的法律限制现实和前景》,全文如下:
未来战争的形态和现有的战争形态相比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特别是第四次工业革命的主要技术将呈现速度上的突破性变化、范围上的大规模重组、整体体系上的巨变。在战斗空间方面,由于迄今为止的战场仅限于地面、海上和空中,所以军队组织一般也分为分别负责该领域的陆、海、空三军,但由于网络安保、人工智能等相关技术的发展,战场正在扩展到太空和网络领域。
当今,在战斗手段方面的焦点话题是自主武器系统(Autonomous Weapon System,AWS)。保护人类生命、在危险环境中具有效率的体系的开发受到关注。无人机已积极用于军事用途,在人员难以接近或危险的地区执行搜集情报、监视和侦察任务。另外,随着可以开发出无需人类操纵就能识别和攻击的机器人(又名“杀人机器人”),在国际法层面上,也正在努力对脱离人类控制的自主武器系统的引进带来的危险进行法律限制。
那么,海洋无人系统(Unide Maritime Systems, UMSs)的情况如何?海洋无人系统与地面无人系统及航空无人系统一样,具有减少人员风险或损失、提供持续监控、比载人系统相对减少运营成本的优点。结果,最近为了执行海军任务的海洋无人系统正在迅速发展,因此,想要利用海洋无人系统新能力的海军的作战领域也在扩大。
但是到目前为止,关于无人系统,特别是海洋无人系统的研究领域只集中在系统的开发、多种作战环境中的适用方案以及今后海洋无人系统的发展方向等方面,在运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法律研究却并不完善。对于无人驾驶飞机,这种研究曾断断续续,相比之下,有关海洋无人系统的法律研究可以说才刚刚起步。
2016年12月15日,在距离中国南海菲律宾海岸50海里的地方发生了美国海军海洋调查船“USNS Bowditch(鲍迪奇)”号无人潜水器被中国截获的事件。美国政府要求,被扣押的无人潜水器按照国际法执行日常作战,属于主权豁免船只(Sovereign Immune Vessel of the United States),应返还给本国。最终该潜水器在5天后返还,事件得到了圆满解决,但是其背后是海洋无人系统的航行权利和义务、国际法上的地位、作为船舶的主权豁免(Sovereign Immune)等有争议的问题。
海洋无人系统在开发初期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以及经费,但由于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目前已在国防及民间领域加紧开发,并逐步扩大应用范围。随着海洋无人系统使用范围的扩大,有关该系统运用的法律研究及梳理迫在眉睫。为了合法地展开海洋无人系统的运用,需要对相关法规(国际法和国内法)进行研究,通过这些法规,不仅能够为海洋无人系统的拥有者,也可以为其使用者提供具体的合法指南(Guideline)。
但遗憾的是,适用于海洋无人系统运用的国际法规尚未确立。虽然最终采用适用的国际条约是最完备的解决办法,但我们认为在短期内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就目前而言,只能通过解释现有法规来推测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问题并加以适用。
海洋无人系统的法律限制问题可以大致分为平时和战时。在平时的海洋中使用、在军事作战中使用、在各水域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为战时战斗手段的使用上,是否适用现有法规是核心问题。如果说前者是以海洋法( Law of the Sea)为中心的各种国际海事法规(Internationa Maritime law)的领域,那么后者则是战争法(Law of Armed Conflicts)和国际人道法(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的领域。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具体研究之前,必须明确的是海洋无人系统的法律地位。因为,如果不确定海洋无人系统的法律地位,就无法识别解决其他法律问题的适用规范。
海洋无人系统是船舶吗?现在研究船舶的社会概念上的定义,国际海事法规(包括海洋法)和各国国内法的船舶定义及适用对象等的时候,人力要素不是判断船舶属性的必要条件,因此排除人力要素的无人船舶也被认为是船舶。那么,作为船舶的海洋无人系统是否可以看作是军舰呢?定义军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明确规定了军舰必须配备舰长和舰员,因此也很难将其视为军舰。此外,认为海洋无人系统是军舰附属装备的主张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目前的海洋无人系统在大小和功能方面都还没有达到现有军舰的水平,但根据海洋无人系统目前的发展速度,认为其不久就将发挥与军舰和潜艇相同的功能(与军舰和潜艇执行相同的任务),鉴于目前海洋无人系统已广泛用于其他军事目的,以无人性为由否认其作为军舰的地位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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